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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蔡念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9,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