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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87號原 告 呂孫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就、潘貴蘭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7,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