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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被 告 洪明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40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3月11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84,520 利息 40,480 113年11月10日 114年3月11日 16 2,164.85 利息 44,040 113年11月10日 114年3月11日 16 2,355.24 總 計 89,040

裁判案由:清償分期款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