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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光揚、吳宏謀、江瑞堂、蔡季芬、黃烱滄、陳維哲、張明新、孫鳳如、葉詩縈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