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被 告 王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67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