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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交通)事件,聲請對被告潘文川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4,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