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林高雅容被 告 金美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占用面積為65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500元(計算式:65㎡×公告現值1,900元/㎡=12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