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 告 邱秀鳳被 告 三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在,為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兩者取低者為準。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5,000,000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其中附表編號1、3至10,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紀錄,114年8月間同社區房地交易實價查詢交易單價每坪為200,777元,依附表編號3至10建物總面積為3,609.82平方公尺,此部分價額為219,242,571元【計算式:200,777(元/坪)×3609.82(平方公尺)×0.3025=219,242,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價額已逾債權額,揆諸前揭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或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東市○○段000地號 885 6513/12000 2 土地 臺東市○○段000000地號 5 6513/12000 3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3樓) 483.22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附屬建物:陽台 20.88 4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4樓之1) 166.93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5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5樓之1) 166.93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6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5樓之2) 358.5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附屬建物:陽台 20.88 7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9樓) 608.56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附屬建物:陽台 20.88 8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10樓) 608.56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附屬建物:陽台 20.88 9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11樓) 608.56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附屬建物:陽台 20.88 10 建物 臺東市○○段00000號建號(門牌號碼:臺東市○○路000號12樓) 608.56 全部 坐落同段514地號土地 附屬建物:陽台 2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