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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號原 告 陳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明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以該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200元(110/㎡×2,120㎡=233,2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補正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及被告胡明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