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怡瑩、華宇國際有限公司、協明影視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6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