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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0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楊金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3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