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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張安東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峻瑋等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922元。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

○000號房屋及其坐落之大武鄉笆札筏段33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依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後加總之,核定為165萬6,975元(即房屋課稅現值2萬3,900元+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土地面積653.23㎡=165萬6,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元。

二、原告應查報下列資料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提出更正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到院。

㈠被告古峻瑋、古安富、林古惠綠、張惠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被告張惠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大武鄉笆札筏段338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