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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9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