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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鍾秀蜜上列原告與被告一立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3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8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