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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41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被 告 陳弈帆(原名陳盛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3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