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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55號原 告 謝清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包王子麵(海苔口味)」,依王子麵之一般市場行情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未逾10萬元,又本件係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訴繫屬(見雄補卷第7頁收狀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及113年度事聲字第12號裁定駁回異議,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