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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1號原 告 莊志源

尤榮德尤鍾秀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盧金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太地所字第001093號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而供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4萬0,032元【計算式詳附表】,因系爭土地合計公告土地現值金額高於本件擔保之債權額18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附表 編號 姓名 土地地號 起訴時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設定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莊志源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8元/㎡ 3,409.66㎡ 全部 30萬0,050元 2 尤榮德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0元/㎡ 4,604.81㎡ 全部 36萬8,385元 3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0元/㎡ 4,904.22㎡ 全部 39萬2,338元 4 臺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80元/㎡ 3,100.86㎡ 全部 24萬8,069元 5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65元/㎡ 4,830㎡ 全部 31萬3,950元 6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80元/㎡ 4,530㎡ 全部 36萬2,400元 7 尤鍾秀英 臺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980元/㎡ 158㎡ 全部 15萬4,840元 214萬0,032元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