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 告 王朝仕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宮無極虛空地母八卦廟(地母廟)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照片所示牌樓部分(面積1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面積13㎡×土地公告現值400元/㎡=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