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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林靜汝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