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68號原 告 禾木川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忠俊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被 告 尤素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4,0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