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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彭雲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