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0號原 告 彭雲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