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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3號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訴訟代理人 林宛怜上列原告與被告方紾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萬7,4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58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