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督瑪拉拉得•辜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6,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