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76號原 告 傅俞穎上列原告與被告朱乃二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以便將來得以強制執行。查原告起訴狀聲明第三項為「返還房屋出租不當得利」,惟其租金所生之房屋門牌號碼,及具體金額為何?又係如何計算?概非明確,應就上述事項分別補正。
二、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