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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1號原 告 林佩誼

林招君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邱煥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吟即天雋防水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