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82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偌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7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