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8號原 告 曾三洋被 告 張鳳玲

蔡依霓蔡承恩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渟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格,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504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臺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其與訴外人周天麟借名登記在訴外人蔡浴沂名下,而蔡浴沂過世後系爭不動產由被告繼承,為此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3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額之3分之1而為核定。經查,臺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8,145元【計算式:

(17.96㎡+297.31㎡+4.46㎡)×5,800元×1/3=618,1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18,145元;而原告雖有提出其上同段9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惟並未提出臺東縣○○鄉○○○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東縣○○鄉○○路00號)之價值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上開91建號建物起訴時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併加計上開土地價額618,145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