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訴訟代理人 陳書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瑋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