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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李亞妮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哲男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45號),惟被告陳哲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8,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