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被 告 李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4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4月29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19,320 違約金 19,320 114年1月5日 114年4月29日 16 973.94 總 計 2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