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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8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