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號原 告 王信忠
王中興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王淑鋒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係分別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何地號土地」、「面積各多少平方公尺」有通行權?請具體表明其地號及面積,並在地籍圖謄本上標示通行之位置(即自各原告之土地經被告土地至公路之通行方案範圍)。
二、原告各係主張自己所有「何地號土地」現為袋地,而須通行被告上開土地?並查報各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被告上開土地,所增加之價值分別為多少元?
三、提出臺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提出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揭29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已歿,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