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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楊家偉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法扶)被 告 鍾耀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25萬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