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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林秋松

林昶戎共 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被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銘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略以:第一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在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約86.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之柏油地面刨除及同段55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約為20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之柏油地面刨除及水溝設施拆除並填平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林秋松,是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118,080元【計算式:(133地號土地)86.8平方公尺×17,400元/平方公尺=1,510,320元;(556地號土地)208平方公尺×17,345元/平方公尺=3,607,760元;1,510,320元+3,607,760元=5,118,080元】;第二項為被告應將坐落在臺東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面積約7.8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待測量)之柏油地面刨除後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林昶戎,是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5,720元【計算式:7.8平方公尺×17,400元/平方公尺=135,720元】。以上合併計算訴訟價額為5,25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42元【計算式:5,118,080元+135,720元=5,25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