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