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魏妙蓁
魏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魏妙蓁(原名魏妙慧)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170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應陳報系爭房地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課稅現值、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三、請提出本件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四、依上開資料,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