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魏妙蓁
魏妙芬魏子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420元,並補正如理由欄二㈠至㈡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420元㈠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間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3樓;下合稱系爭房地),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魏妙芬、魏子樑就系爭房地,於民國111年2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向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塗銷。原告上開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在於回復系爭房地為被告魏妙蓁之責任財產,使債權獲得清償而為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告魏妙蓁系爭房地應繼分之價額較低者定之。
㈢本件原告主張債權額之執行名義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
司執字第61481號債權憑證,執行金額為本金269,727元,及其中209,871元自95年1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暨聲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依前揭說明計算本金及利息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13日並加計聲請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5,051元,債權額合計為933,8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又查與系爭房地鄰近且條件相似之門牌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4樓及其坐落土地,於112年8月間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33,602元(計算式:4,000,000元÷總面積119.04㎡=33,6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約為2,846,761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33,602元×系爭房屋面積84.72㎡=2,846,761元);則以債權額933,860元計算本件價額,應低於系爭房地按被告魏妙蓁應繼分比例(三分之一)計算之價額,爰以原告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3,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㈠被告魏妙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魏妙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魏子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臺東縣○○市○○段000○號建物之地籍異動索引(記載權利人完整姓名)。
㈢原告如未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明學附表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269,727 利息 209,871 95年12月4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361,637.11 利息 209,871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13日 14.99 297,444.65 費用 2,870 執行費用 2,181 總計(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933,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