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佑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小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發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維富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高運晅律師複 代理人 應宜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佑穎營造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