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美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暨上訴理由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3,55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