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8號原 告 黃自元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被 告 黃怡敏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程序雖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辯論終結,惟原告另於115年1月16日主張系爭本票為無效票據,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有查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示辯論期日前,確認除前述理由外,有無其他主張,如逾期提出,本院可能課與失權效,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