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玉美
林有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曄翰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4萬8,63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1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所負者為不真正連帶義務,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於其繳納範圍內,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