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1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王玉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春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