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臺東縣臺東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銘風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被 告 長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2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就兩造間請求不當得利之數額認有尚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