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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4號原 告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被 告 張秀子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法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民國114年度訴字第135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另案訴訟業於115年4月21日判決另案原告敗訴,嗣因另案原告未於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撤銷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另定期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