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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曾星豪訴訟代理人 黃絢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梅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三所示事項,如逾期未全部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即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又抵押權如為共有或公同共有,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19條第2項之規定,其塗銷應以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之,如由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者,即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全體共有人或公同共有人一同被訴,當事人始為適格。再者,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均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2項第1款所分別規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原告所有坐落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03建號建物上以黃陳梅為抵押權利人之抵押權登記,並確認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然查,被告黃陳梅已於起訴前死亡,且其繼承人就上開抵押權並未辦理繼承登記,是本件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均有欠缺。爰命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黃陳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體繼承人(包括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請製作繼承系統表,及提出被告黃陳梅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查詢公告(請上司法院全球訊網。不論有無人拋棄繼承,均請提出查詢後之資料;如被告黃陳梅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之情形,亦請併為提出該已死亡繼承人之繼承人之拋棄繼承公告查詢資料),並具狀追加訴訟。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以上開抵押權共有人全體即黃陳梅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應參酌民法第759條之規定,視個案具體情況追加共有人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於修正民事起訴狀後,按被告人數提供該起訴狀繕本。如上開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