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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林篤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樊成華林玲君追加原告 林大棟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蕭煇俊複代理人 王冠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上午10時,於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程序雖於民國114年6月3日辯論終結,惟本院於庭後始收訖被告提出之民事答辯狀(二),觀其書狀所述,認本件尚有帶釐清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二、請兩造依地籍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關條文,並參酌憲法保障財產權之內涵與正當法律程序,詳細說明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1項是否應賦予類似徵收處分,消滅原權利人權利、原始創設所有權之效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