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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霽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綠展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所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以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