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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D000-A110342D(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D000-A110456、AD000-A000000-0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間就原判決附表編號

1、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8月2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同年月16日以配偶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係脫產詐害被上訴人之債權,均應予撤銷及塗銷登記。又被上訴人主張對於上訴人AD000-A110456A之債權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及遲延利息。參以原判決附表編號1建物國稅局之核定價額為372,200元,原判決附表編號2土地面積為87.66平方公尺,起訴時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35元,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103、197頁),則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1,251,868元 (計算式:372,200元+87.66㎡×10,035元/㎡=1,251,868,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被上訴人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核定為1,251,868元。

三、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應係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251,8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