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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號抗 告 人 AD000-A110456A(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D000-A110342D(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AD000-A110456、AD000-A000000-0等2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9日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次按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所為(命其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500元,茲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另抗告人如僅係不服原第一審判決,欲提起上訴,而未對上開於命補繳二審裁判費之裁定不服,則應依上開裁定於上揭期限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