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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莊明正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許益源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莊劉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