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莊明正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被 告 許益源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莊劉娘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拋棄繼承。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